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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直销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3)

时间:2021-03-03 10:35来源:市监长缨 作者:市监长缨 点击:
五、结果处理 (一)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

五、结果处理

(一)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中,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禁止内容的处理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2月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号公告)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

六、公示制度

检查结果和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拍卖活动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精神,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2.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检查方案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市场主体名录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检查频次及抽取方法。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的规定和工商总局关于“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要求。拍卖活动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根据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查看当事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

(二)查看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公告报样、成交确认书和竞买人名单等相关资料。

五、结果处理

(一)对未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而从事拍卖活动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拍卖企业采用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五)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六)对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或者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七)对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或者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对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政办〔2015〕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可能存在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集贸市场。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市场主体名录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要求,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提供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原标题:关注|直销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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