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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直销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

时间:2021-03-03 10:35来源:市监长缨 作者:市监长缨 点击:
为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明确实施机构人员工作要求,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特制定蚌埠

【直报网北京3月3日讯】(市监长缨)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暂行)

为细化优化随机抽查程序,明确实施机构人员工作要求,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细化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特制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直销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及驻皖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含服务网点、经销商、专卖店等)。

二、检查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市场主体名录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和《安徽省直销行业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工商公字〔2016〕33号)的要求,直销违法行为检查结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对上一年度评为A类直销企业的抽查,每年不超过1次;对其他类企业的抽查,每年不超过2次。

(三)对直销企业涉案涉诉调查和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2.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3.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5.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6.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7.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8.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9.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二)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法实施。

五、结果处理

(一)对直销企业未经事先批准,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二)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对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四)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五)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

(六)对直销企业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七)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八)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九)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处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商品销售或使用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5号)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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