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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监局发布最新化妆品备案问题解答

时间:2023-06-30 12:20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 点击:
6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一期)(下称:《问答》)、(四十二期)。

【直报网北京6月30日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一期)(下称:《问答》)、(四十二期)。

对于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是否配方中必须含有该具体原料或类别原料的问题,广州市监局表示,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化妆品生产企业若变更生产企业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期限时,需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报告资料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变更内容中予以注明。

若要变更产品配方,则需注意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换供应商等导致产品配方不可避免的发生微小变化,这种情形的配方微小变化是允许的,但应满足《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款的相关条件。

变更产品配方时,请在变更理由中对变更的原料符合因原料来源、质量规格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具体情况予以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监局表示,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也需要满足《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此外,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是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

另外,从备案检验的角度,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目前,产品仅宣称清洁、卸妆、物理去角质等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的功效,功效宣称模块“是否免于”选择“是”的情况下,仍能对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敏感肌肤、宣称无泪配方,宣称原料功效等)进行功效宣称摘要的填报。

针对净含量小于1g的商品,广州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规定,相关商品在原实施日期(2023年6月1日)基础上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原标题:广州市监局发布最新化妆品备案问题解答)

责任编辑: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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