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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时间:2020-10-30 13:17来源:直销360 作者:直销360 点击:
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团队计酬”

【直报网北京10月30日讯】(直销360)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团队计酬”行为作出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该意见打击的仍是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

一、区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和以销售商品为名

1、通过是否存在买卖行为,尤其是多次买卖行为进行判断

销售商品是一种买卖行为,存在买入和卖出,买入的是商品,卖出的也是商品,中间存在差价,卖出的对象是实际的消费者,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或不购买商品的权利。如果存在商品的买卖行为,具有真实的购买方和供货方,购买方打款后提出供货要求,供货方及时的供给货物,同时约定了退换货的制度,则应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应属于传销行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买卖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基于信任建立了正常的商业合作关系,而不是通过欺骗获取对方的财产。

2、通过商品是否受到市场经济规律调节进行判断

销售商品是一种经营行为,应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受市场的约束和调节,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受到市场的影响,并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相当,但因商品在性能、材质、工艺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同类商品之间的可比性不会完全准确。只要商品不受政府指导价控制,没有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的限制,商品的定价完全是受到市场自由调节的,就可以认为商品不存在价格虚高现象。

二、区分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和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

1、通过人头计算的次数来判断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时,计酬的算法应该是人头只计算一次,获利的模式是通过不断的拉人头,不断的增加人员数量来增加收入。而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时,人员的数量没有增加,而人员因为存在多次买卖交易行为,某人名下的销售业绩可以重复计算,人员名下的销售数额在增加。因而,商品交易时的关注点在如何获得更多的销售数额,而不是如何获取更多的人员。

2、通过分析利润来源进行区分

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时,利润来源于发展人员交纳的入门费,为了不断获得利润必须不断发展人员。而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时,利润来源于销售商品的利润,商品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利润差,为了不断获得利润,需要不停卖商品获取利润差,而不是不停发展人员获得入门费。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时,正是因为销售商品的行为具有真实性和可持续性,商家才会拥有持续的利润维持整体的经营活动,拥有利润来分配销售人员的提成返利,因而商品的交易行为不具有欺骗性。

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前,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以及其他关键作用的人员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二、中途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为人可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三、以“购物有奖竞猜”活动和“特许加盟店”等方式让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的行为具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组织特征

四、连锁店的组织、经营者主要以交纳费用或认购商品来发展下线会员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向上线公司领取非法报酬属于以传销手段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六、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对于开始于刑法修正案施行日以前连续到刑法修正案施行日以后的传销类犯罪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原标题: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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