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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时间:2018-03-27 11:21来源: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作者:中国市场监督管理 点击:
公权与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法治社会的建设推进,都是围绕这两个范畴展开。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程度。本文通过分析法治视野

【直报网北京3月27日讯】(中国市场监督)

摘 要:公权与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法治社会的建设推进,都是围绕这两个范畴展开。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程度。本文通过分析法治视野下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以及冲突表现,从规范行使公权、适当干预私权和完善立法几方面提出建议,实现公权与私权在社会治理中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公权 私权 法治社会 平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总目标,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权大于法”、信访不信法、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注重和把握好公权与私权这两个法治建设的重要轴心,使其共同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和法治中国建设。

一、法治视野下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指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公权与私权之间也存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正确认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将之统一于社会治理实践,是解决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各类矛盾,推动社会向前进步,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

(一)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1.行使主体与行为属性之不同。公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私权的行使主体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行为属性看来,公权行为主要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军事行为等公务行为,具有职权属性,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权行为一般是民商事行为(如签订买卖合同)和社会政治行为(如行使选举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

2.强制力之不同。公权和私权对相对人都有强制力,不同的是,前者的强制力是直接的,后者是以前者为中介,借助前者来实现,是间接的。公权的实现是直接将强制力作用于相对人,相对人必须配合甚至是服从;而私权本身不带有强制力,它的实现依靠相对人的自愿配合,权利人自身不能直接强制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

3.社会功能之不同。公权的社会功能是安排和维护好社会秩序以保障公共利益。与此相对,私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

4.行使的自由度之不同。公权的自由度较小,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定职责必须为”等基本原则。而私权的自由度较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和放弃权利,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力胁迫,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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