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权与私权的联系 1.起源之联系。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私权。从公权与私权的历史演进来看,人类早期过的是无拘束的个体生活,只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和繁衍,才从个体生活走向了群体生活,接受氏族组织的决议和安排。又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分化,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氏族组织式的共同决议制无法解决利益冲突,无力保障个人利益。此时人们发现只有让渡部分利益,接受一个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强力安排,才能保障人人享有利益,于是产生了公权力以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通过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以全体的力量来维护每个结合者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个人服从共同体就是服从他自己,所以为了壮大国家的力量,个人让渡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形成公共权力。” 可见,私权是公权的合法性基础,是公权产生的源泉。通过立法,公权将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明确了私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救济手段等内容,使个体权益的保护于法有据。 2.目的之联系。行使公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私权,保障私权需依赖公权的行使。尽管公权与私权分别代表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二者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并不一致,但在根本目的上,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为确保私权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为了社会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 我国的历史也证明,只有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才能获得人民的广泛认可,带领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公权相较私权处在强势地位,随时可能剥夺私人权利,如果行使公权不以保障私权为根本目的,权力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变成了蛮横、专制的暴力工具。 私权的本质是权利,而权利意味着自由,当每个人都在自由行使权利时,就随时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为了确保每个人的权利都尽可能地得到充分地行使,为了确保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来对个人的自由作出必要限制,并对违反这种限制的行为进行强力制裁,以保证人人都能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 3.形态之联系。公权与私权是共生、相互转化的关系。公权产生于私权并以私权为配置和作用对象,离开了私权,公权犹如无本之木,也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同样,私权需要通过公权来确认和保障,离开了公权,私权也就无从实现,二者是互利共生的关系。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对经济领域实行的是绝对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领域的权力被下放给了私人, 计划经济体制被更有活力、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制度所取代,私权主体开始享有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如今,这一领域的改革还在不断深入,包括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断将扭曲的资源配置权力交还给市场,以政府的减权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市场自发自主决定和自由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转化还将继续深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4.功能之联系。公权与私权相互互补又相互制约。公权的社会功能是维持正常秩序,私权的社会功能是保障个体自由。如果只讲秩序不讲自由,社会就会是一潭死水,毫无生机。反之,只讲自由不讲秩序,社会就会倒退,混乱不堪,人人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公权和私权通力合作,既充分发挥公权的引领示范作用,又尊重和鼓励私权的自主实现和健康发展,才能保证全体人民在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里实现人的全面进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