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7月8日讯】(中国商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9年以来,我国化妆品监管行政法规的首次全面修改,也意味着实行了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 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9年颁布并于2019年进行修改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国商报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专家及对比之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此次发布的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亮点一:明确“注册+备案”制度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北京京商流通战略研究院院长赖阳表示,此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主要限于卫生领域的监管,而此次发布的条例对整个化妆品市场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监管。 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而在此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部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工作。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此,赖阳表示,之前国家对化妆品管理只提出“审批”,如今国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化妆品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管理,使得行业管理更加明细化、流程更加规范;对化妆品企业也明确了应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合法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