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茅台保健酒业转型电商直销”为幌子策划传销 茅台集团孙公司3员工涉案 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2在贵州省仁怀市从事茅台不老酒(建厂30周年纪念版)销售工作期间,与冯某结识了时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后冯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业公司转型做电商直销”为幌子,在仁怀市利用其设计的“双轨制”会员积分返利销售模式,并通过其提供的“海峡两岸”网络销售系统(××)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2与吴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销售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峡两岸”产品为幌子以上述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杨某2利用网络销售系统迅速发展会员,并组建销售团队销售产品。同时,吴某1邀约时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员工的邱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某(时系茅台保健酒业公司销售人员)负责收取会员缴费、管理销售系统后台等工作。期间获利按吴某1、张某某、邱某40%,杨某占30%,冯某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系上市公司贵州茅台(600519.SH)母公司茅台集团的全资孙公司。 茅台保健酒业公司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100%持股,后者则由茅台集团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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