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翰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甘肃阿敏生物公司的债务分别提供最高额人民币壹仟柒佰零伍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5月18日,因甘肃阿敏生物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阿敏生物公司、保证人上海阿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苏翰,抵押人甘肃阿敏生物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分别展期至2021年1月27日、2020年11月18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仍按照年利率8.5%执行。借款展期到期后,甘肃阿敏生物公司仍无力偿还借款。 2020年1月1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甘肃阿敏生物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甘肃阿敏生物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其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伍拾玖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的抵押担保。刘辉、苏有录和王永强先后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甘肃阿敏生物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壹仟柒佰零伍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甘肃阿敏生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故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偿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本金13740250.95元,利息920511.55元,并自2021年7月21日起支付利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若未按期履行债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有权以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生产设备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海阿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永强、苏有录、刘辉、苏翰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67.38元,由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上海阿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永强、苏有录、刘辉、苏翰共同负担。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