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风波 “直销保证金”使用的三种情况 2020年6月29日,民生银行济宁分行与山东益宝的经济纠纷结案,后银行向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扣划了山东益宝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808.05万元,但是这个钱其实是山东益宝预存在指定银行的直销保证金。 时间再往前推5年。2015年5月28日,山东益宝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签订了《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建行北京东四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开具了《保证金存款证明书》,存款金额为2000万零400元整。该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甲方(益宝公司)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抵押或用于清偿债务。 山东益宝公司认为,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裁定冻结益宝公司该银行账户,并且从该账户分别扣划38.05万元、10万元和760万元,共计808.05万元。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经特定化,即该保证金只能用于直销经营活动相关的三种情形。除此三种情形外,法院对山东益宝公司在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能冻结和扣划。 2020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发送《关于商请解决直销保证金执行的有关问题的函》,函中称,为确保直销保证金发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商请妥善处理申请人公司直销保证金执行问题。 基于以上理由,山东益宝公司认为法院强制执行划扣直销保证金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高新区法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民生银行济宁分行认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冻结的山东益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的情形。另外,山东益宝所说的《直销管理条例》中,并没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直销保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且《直销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并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畴。所以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认为,益宝公司对账户内资金享有实际所有权,因而,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在这场经济纠纷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山东益宝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银行开设了保证金账户,并存入部分存款,但该存款的所有人为益宝公司,虽然《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该存款的使用作出了规定,但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对该账户的强制执行。因此,高新区法院对该账户的冻结及扣划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据相关裁判文书,上文所述划扣款项已经执行完毕,山东益宝申请行政复议,但被法院驳回,且为终审裁定。 (原标题:益宝失信(二):“直销保证金”被扣划始末)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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