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社北京10月26日电∕近日,美国老牌化妆品生产企业雅芳在其本土收到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警告信。10月5日,该管理局在网站上全文公布的警告信,称雅芳旗下护肤品牌“Anew”抗皱修复霜、晚霜、拉皮霜等产品的宣传,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过多使用该产品。 据中国贸易报报道,据悉,雅芳“Anew”系列产品中的拉皮霜包装上,赫然标示着“该产品由能修复受损皮肤组织的新胶原蛋白构成”而且注明“紧致皮肤”等字样。在对抗皱注射液的宣传中,雅芳更称该产品“在48小时内可以重建肌肤的胶原蛋白”。 因抗皱产品在美国联邦的法律当中归属于药品的管理范围,过多使用可能会导致人体功能的紊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雅芳在收到警告信的15个工作日之内,修正其产品说明中故意夸大并强调的部分,否则将采取强制性措施。 这起事件在中国同样受到强烈关注,原因在于雅芳中国官网首页已经挂出“新活再生霜”(Anew)升级版新品上市的预热广告。正是在该款产品宣传广告中,消费者可以看到有“针对中层加速活化,再生肌肤细胞”和“令肌肤光泽肤质细致平滑,实现肌肤紧实,减退细纹”等字样。同时,雅芳中国已经宣布该款产品将于12月正式登陆中国市场,目前消费者可以通过几家网站申请试用。 虚假宣传国内外法律界定存差别 实际上,雅芳广告涉嫌误导消费者已有先例。 2007年,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就发布报告称雅芳Ther-mafirm面霜的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和夸大效用的问题。雅芳称消费者使用该公司Ther-mafirm面霜“只需3天便可拥有更紧致的皮肤”。英国广告标准管理局认为,这样的广告语极大地夸大了该产品的功效,随即广告被停播。 而在中国,还没有雅芳打出的广告被勒令停止发布或修改的情况发生。 “我已经从一家海外代购处购买了这款抗皱产品,但是我根本不知道它在美国涉嫌虚假宣传。”一位就职于北京某影视公司的周小姐告诉记者。 对于雅芳的夸大宣传,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雅芳修改相关产品宣传,直到合乎法律,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收缴这些产品。若不能限期整改,需说明原因及列出整改时间表。 10月20日,大限已过,雅芳中国北方区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尚未得到从美国总部发来的任何反馈。 与此同时,雅芳中国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市场针对产品功效进行的介绍及宣传,完全符合相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在生产时,均遵循最严格的国际安全标准。每一件雅芳产品都经过了严格的检测,以确保我们所承诺的功效能得到实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红燕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各国关于化妆品标准规定不同,往往会出现同一种产品宣传在一国符合规定,在另一国存在问题的情况。“如果雅芳的这款产品的宣传符合我们国家的规定,在中国市场售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她说。 赵红燕提醒中国消费者,目前,包括化妆品在内的许多产品由于国内外生产以及检测标准不同,在国外出售的产品质量要明显高于在中国国内出售的产品的质量。而国内对于产品虚假宣传的调查一般都是由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向管理部门,如法院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而发起的,生产者涉及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许东旭律师向记者介绍,我国对于化妆品产品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广告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禁用语》(2009年发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最早发布于1999年,2002年和2007年曾先后修订)、《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10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等。 提高标准法律待完善 不仅仅是雅芳,其他一些国外化妆品品牌也曾在中国深陷虚假宣传泥沼。 此前,OLAY玉兰油特效修纹眼霜和亮肤紧致霜两款产品也因虚假宣传被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打假人林枫将代言该品牌的影视演员张曼玉和周迅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事也闹得沸沸扬扬。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广告宣传方面,外资品牌经常出现打‘擦边球’的行为。” 他爆料,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化妆品广告进行监管时,经常是对本土品牌的广告盯得紧,而对一些外资品牌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主要原因在于每年的大广告主都是外资品牌,而且外资品牌公关能力强,即使要管可能也管不过来。 据赵红燕介绍,从2008年开始,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广告监管方面尚无细化的行业标准,具体哪些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哪些属于夸大效果尚没有明确界定。 针对如果购买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将如何维权的问题,许东旭向记者介绍,我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有关条文的规定是化妆品广告跟其他广告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是对化妆品广告的特别规定。 “如果某种化妆品产品被认定存在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主张“赔偿损失”、要求“追究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许东旭说。 “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议通过《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这是截至目前,专门针对化妆品广告的一个部门规章,已颁布实施近20年,内容也比较简单,相对滞后。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消费结构、习惯的改变,国家应该出台更严密、更严格的管理办法。”赵红燕说。 针对产品生产、检测标准不一的问题,她表示,尽管差距犹在,我们国家对于化妆品以及其他各种产品制定的标准正逐渐向欧美国家看齐,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当中。 许东旭律师说:“法律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但它无法做到对层出不穷、变化莫测的每一个具体违法行为事先列出界定清单。法律主要是从本质特征上给出一个概括性的判断标准。涉及具体案件,就需要我们根据违法行为的特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相关规范、生活常理去分析判断。” 许东旭强调,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更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