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一篇政策解读公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对“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等概念重申了监管态度。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也不可以宣传其医疗作用。 这些《公告》到底是做给谁看?经销商的市场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管控,把护肤品当药品卖,号称包治百病的“神药”,这些问题岂是《公告》就能了事? (原标题:“神药”旁支——佳合家美活力霜)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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