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6月14日电(中评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今天上午 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该《意见》指出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7月1日 启动试点工作 据《法制晚报》 报道,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意见》指出,从2011 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建立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 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 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 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意见》指出了具体的参保范围,年 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 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需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意见》指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 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 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意见》还指出,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 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 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根据《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 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年满 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意见 》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 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 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 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 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 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意见》,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 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 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 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意见》还表示,开展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 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 共享。 另外,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 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