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完美古润金:我是一个华

 旅居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有数千万之多,由于居住国家及其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章诗辰:从“微商女神”

一个来自中国市场的90后女孩,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在两年内登顶美乐家经销商从未企及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白学锋:直销企业在推进

10月11日至13日,由道道舆情监控室和海伦国际直销研究中心主办、道道国际传媒承办的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财经 >

国务院法制办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时间:2012-04-11 04:12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直销报道网 点击:
  直报网北京4月11日电(中国政府网报道)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

 

直报网 北京4月11日电(中国政府网报道)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 ,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

答: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 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 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 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 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温家宝总理去年11 月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 道。制定校车安全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务,迅速启动。

问: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条例的制定如何按 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确保立法质量?

答:这是条例起草工作必须把握好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起草部门的有关报告上 批示:要继续努力,毫不松懈,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完善,为人民利益和孩子安 全,不断提高条例的质量。起草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紧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近年来,教育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 文件,10多个省(区、市)和40多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为起草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起草部门对各地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将一些被实 践证明是可行、有效的规定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门还搜集了10多个 国家和地区的校车安全立法作为研究参考。

二是广泛调查研 究,了解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部门向各省(区、市)和各有关 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到一些地方重点是农村地区调研,实地考察校车运行情况和 存在的主要问题;先后召开10多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21个省级和45个县(市)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学校、幼儿园、校车提供单位的负责人和 学生家长、公安交警、校车司机的意见。并将起草出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上网 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反复 论证修改。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 梳理,认真研究,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调研 ,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形成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条 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 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的高度关切。公众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将公众意见梳理汇总,通过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许多意见的观点各有 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于我们从实际出发,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出发 ,更加全面地研究考虑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起草部 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 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 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 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 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 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 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 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 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 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 、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 改。

问: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起草依循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 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的总体思路。具 体说,一是要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 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安全有保障,实际可执行。二是 条例应主要规定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规范,同时要处理好与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 总体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三是应考虑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不同情况,在确立全 国普遍适用的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 体办法留出较大空间。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除 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总则中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 ,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请问条例为什么要对这 些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 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 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 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 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 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 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为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 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 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 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 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 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 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 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 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 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 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 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 ,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 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 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 ,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 ,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 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 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 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 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 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 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 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请问为 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 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 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 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 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 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 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 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 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 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 等,也要有一个过程。鉴此,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 一个过渡期。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 实际。为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 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 汽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还就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 管理职责,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校车使用许可和 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校车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问 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王鹏娟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