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0月19日讯】(法制日报)铁路运输立法的变革,应当促进铁路部门在“互联网+”方面的业态探索、适应和创新,将铁路运输的消费者作为铁路运输立法的知情者、参与者、表达者和博弈者,以更为科学、民主的立法实践打造满足公众期待的铁路运输立法的升级版,甚至发挥在“互联网+”的运输法治方面的示范和标杆作用 乘车买票,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浙江一名大学生陈绘衣因检票进站后车票遗失被要求全额补票,遂起诉昆明铁路局,案件尚未开庭,但相关法律问题却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报视点版10月16日曾作报道)。 10月17日,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方面依法依规执行、并无过错。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实行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有利于维护旅客切身利益,也可防范恶意逃票”。 对于学生的维权举动,浙大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学生起诉铁路部门为自身维权,勇气可嘉,理当支持,但在具体的诉讼参与过程中,仍需要更多专业精神的融入。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这都不失为一次通过个案推动立法及行业管理完善的法律实践。” 丢失车票是否必须重新再买 因这起浙大学生状告铁路部门的案件,丢失的车票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丢失的车票是否必须重新再买? 据昆明铁路客票所主任张平介绍,在日常工作中,铁路部门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甲买了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自己的车票交给乙,乙凭甲的车票进站乘车,而甲用自己的购票记录进站乘车。这不仅侵占了广大旅客的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对此,该案的公民代理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晓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铁路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难以令人服气。” “根据铁路局规定,可退票款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丢票乘客在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了挂失补票手续,另外一种是上车补票后又找到原票的情形。”秦晓砺说,也就是说,除此之外,凡是上车之后的旅客或停止检票前20分钟以内的乘客在丢票后都要重新买票,而且不能退钱,这显然有违公平。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秦晓砺关注到,车票实名制管理需要核验人、证、票一致,那么,昆明铁路局所举的例子中,乙拿了甲的票,根本就进不了车站,在这种情形下就无须再讨论恶意逃票的问题。 秦晓砺表示,铁路局所举的这个逃票案例仍抱有“宁可错罚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错误思维,这本是经营者正常经营面临的风险,且逃票乘客也面临被要求补票、加收票款及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等违法成本威慑,从优化管理的角度,可以进一步提高逃票违法成本,而不是将正常经营风险转嫁给普通乘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