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西宁12月6日电(记者晓明报道)日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 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间,杨某、李某、曹某、曹某某、朱某、张某6人在西宁荟馨化妆品经销部工作期间,以推销韩国新生活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建立传销网络,涉案层达5层,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七百余万元。 2010年11月2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曹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曹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