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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打传新规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最高罚50万

时间:2012-08-17 22:21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燕赵晚报 点击:
【直报网北京9月15日讯】(燕赵晚报) 昨日,沧州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和《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

【直报网北京9月15日讯】(燕赵晚报)昨日,沧州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和《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开始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中,对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房屋出租人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未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而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凡传销活动未被及时发现、取缔,一个传销组织人员发展到30人以上,要严格追查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明确,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参与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直接上下线等情况真实可靠;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原标题:沧州打击传销出新规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最高罚50万)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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