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1月12日电(法制日报报道)2012年2月,黄先生将自己的住房以210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毛某使用,未经审查其住房用途就与毛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料,毛某竟利用该房作为传销经营场所,后来毛某的传销窝点被警方端掉。 工商部门随后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房东黄先生开出罚单,没收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5万元。黄先生不服,将工商部门告上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黄先生认为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但始终未能提交认定事实错误的有效证据,仅强调其不知道毛某是传销人员不应受到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不需要明知,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被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