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获刑7年,受罚100万元 经过三天逐一审理,10月30日下午,颍州区法院对此案宣判。 颍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大星、胡一一等59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中国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经查,被告人孟大星系代理商级别,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其曾是 “中国黄氏顺兴公司”负责人,对于该传销组织的结构建立、人员发展起到了组织、操纵作用,后虽被买断出局,但其放任胡一一等人在我市继续发展该传销组织,对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 被告人胡一一等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均属于情节严重。法院还按照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对其他人员逐一进行了审判。 为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自的悔罪表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孟大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胡一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当天,其他57人分获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被处罚金一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 法院对上列59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已扣押、冻结在案的传销资金259余万元予以没收。▲ (原标题:“海之惠”特大传销被查 代理商获刑7年受罚100万元)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