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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销“老总”受审领刑

时间:2015-08-19 10:05来源:合肥日报 作者:合肥日报 点击:
昨日从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名传销“老总”日前在该院受审领刑。

【直报网8月19日讯】(合肥日报)昨日从庐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名传销“老总”日前在该院受审领刑。

据悉,2011年9月,黎某经人介绍到合肥,加入以“连锁经营业”为名的,采取“五级三晋制”模式的“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为3800元,以后每股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购买21股计69800元。参加人按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五个等级。每名加入人员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非法利益。黎某入传销组织后,在多个小区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间接发展了周某,周某又直接发展了汪某,汪某又发展了向某为其下线,并通过向某陆续间接发展诸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黎某、周某、汪某、向某分别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中,黎某发展下线至少24级110人左右,周某发展下线至少18级80余人,汪某发展下线至少17级80人,向某发展下线至少15级70余人。2014年10月23日,黎某、周某、汪某、向某等四人在湖北省黄梅县老家,被多名下线人员索要加入传销的认购款,因无法偿还钱款,四人遂主动与下线人员一起到合肥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四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周某、汪某、向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四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周某、汪某、向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分别处3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原标题:四传销“老总”受审领刑)

责任编辑: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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