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一人认罪,一人否认传销 庭上,李某英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认可,其辩护人对其作出无罪辩护,称发展“云数贸”会员的方式,属于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不是传销组织。龙某清对指控没有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发展互联网经济 、加入“云数贸”公司,可以获得原始股份并可以获得分红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给予参加者只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的所谓原始股份,并将参加者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不同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利用了互联网形式的传销组织,而非发展互联网经济商业运作的新模式。被告人李某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查,李某英 、龙某清发展下线人数达52人,形成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 法院: 两被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英 、龙某清的行为均构成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龙某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新闻链接 传销活动如何辨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 、领导以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何去辨别传销活动呢?所谓传销,就是直接或者间接以“拉人头”的方式,按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加入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而发展他的人获取的“报酬”来自新入会员交纳的入会费。传销本质上是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和聚集,并不创造社会价值,参与者发展人数越多,得到回报越大,而如果参与者不能介绍其他人入会,那么将只有付出没有回报。 近年来,随着传销组织被不断曝光,传销也变换了很多时髦的说法,比如网络直销、人力资源运作等。有的传销组织甚至冠以相应“国家政策”、发展“民族企业”和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原始股”等名头,极力让组织看起来“高大上”“合法化”,一些分辨力不强的群众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们要弄清传销的本质,才能做到无论传销组织演变成什么方式,都能识别出传销骗局。▲ (原标题: 发展会员就赚钱?广西"云数贸"传销组织头目被判刑)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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