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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模式隐现乱象:一些传销团伙干脆转战微商(3)

时间:2016-10-09 09:21来源:《法人》 作者:李立娟 点击:
监管仍需完善 目前微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直接针对微商的法律是没有的。但是其微商行为也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案件。周德彬就微商

监管仍需完善

“目前微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直接针对微商的法律是没有的。但是其微商行为也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案件。”周德彬就微商的法律规制问题对《法人》记者说。

麻策同时表示,微商监管并非立法空白。有些微商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运作,如个人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应该适用两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代购的情况下,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进行管理。

“关键点在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空白或者是没有条款规制的状态,发生争议之后,因为没有具体的委托合同内容,以及对品质、保障、价款的规定,因此主张权益时会存在问题。”麻策说,微信作为技术的提供者,对于朋友圈存在的一些明显违反监管的行为,应该承担监管义务。

麻策进一步解释道,现在微信提供的是技术信息服务,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模式下,作为服务商而言,他们的责任范围不能被无限扩大,毕竟信息平台的信息量可以说是海量,对每一个信息进行整合,在实践中并不现实。所以运营者的责任体现在“避风港原则”中,也就是说,如果有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其平台上有违法、违规信息,如果不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作为运营者的微信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目前来说,他们没有事前、主动去监管的责任。除非相关信息是微信平台本身编辑、发布的,比如说微信本身的广告发布页面等。”麻策表示,监管重点应该在审查登记方面,现在微商之所以能够脱离电子商务的范畴,很大程度上在于微商进驻平台的方式,例如进行公众号的注册或者是在第三方平台进驻开店,作为平台的审核非常重要,进驻平台进行商务交易的主体的审核义务在这一点应该得到体现。

“因为微信是社交在前、电子商务在后,不像淘宝是先做电子商务、然后做社交,这对于淘宝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如果要进驻到平台进行销售,商户的主体、资质必须要进行审核。”麻策认为,微信的情况则不同,往往做了主体的资格审查,却没有对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查。因此,立法层面应该对社交平台的电子商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这样才能明确争议发生后责任的承担主体,才可以在消费者的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原标题:微商模式隐现乱象:一些传销团伙干脆转战微商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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