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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些"微商"的套路骗了几百万人(3)

时间:2016-12-23 17:13来源:中国财经报公众号 作者:中国财经报公众号 点击:
5.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查处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6年上半年,经吉林省工商局指定管辖,长春市工商局对吉林省范围内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

5.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查处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6年上半年,经吉林省工商局指定管辖,长春市工商局对吉林省范围内中山盛仕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仕铭公司)涉嫌传销案进行了查处。该案件是一起以“虚拟商铺”为交易标的的网络传销案件。

该案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以推广其旗下金乷江(SIGCESS)网络商城上的网上商铺为名,采用所谓“168计划”,开展所谓的跨境、跨界电商平台业务。“168计划”具体为:交纳1000美金成为金乷江商城加盟商亦即会员,从而具有了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加盟商分为:初级加盟商、中级加盟商、高级加盟商。这3个级别都有ABC和经理4个阶段。成为会员后,即由电脑自动生成的1名组长,带领6名组员的推广小组,完成8个商铺的推广任务,即招商A阶段。本阶段小组内任何人推广1-2个商铺,小组每人均享受50(80)积分的奖励,该过程共有20次奖励机会,每人可获奖励8000积分(50*8*20)或12800积分(80*8*20),其中推销最快最多者升为下一组组长,直接奖励2000积分;每完成1个招商任务,奖励组长300积分,8个商城招商完毕,组长获2400积分,公司直接奖励组长4000积分。A阶段招商组长共可得奖励8400积分。同时进入招商计划第二阶段。以此类推,C阶段组长可得奖金500000积分。上述奖励积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如此循环进入下一阶段。

经查,当事人盛仕铭公司于2014年10月起授权其会员在吉林省内开设服务中心为其发展会员,共开设中心140家,遍布全省各地区。依据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00元。长春市工商局局认为:盛仕铭公司推广“168计划”,要求加入者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每一级别的晋升由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销售业绩来决定,其所取得的各种所谓奖励也均依据其发展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即会员获得奖金的路径是交纳1000美金(成为会员)——卖出1个商铺(发展会员)取得1000美金业绩——全组均获得奖励——业绩突出者升为组长——获得更多奖励。其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盛仕铭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703128.29元的处罚决定。

6.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智麻开门”微信传销案

2016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通过微信销售亚麻籽固体饮料过程中存在传销行为。

当事人自2015年11月起,通过招收微商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的形式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当事人与代理商之间签订《微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约定以98元/盒一次性购入10箱360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总代理商;以120元/盒一次性购入3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一级代理商;以140元/盒一次性购入6盒“智麻开门”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其中总代理商直接从当事人处以98元/盒的价格进货,一级代理商以120元/盒的价格从总代理商处进货,以此类推。同时,当事人对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实施奖励如下:1、总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8元/盒;间接推荐奖励两级,分别为5元/盒和3元/盒;2、一级代理商推荐一级代理商,以及一级代理商推荐总代理商,所直属推荐团队的进货量每盒奖励推荐人分别为10元/盒和3元/盒,由该一级代理商所属的总代于次月初予以发放。

截止被查获时,查实当事人直接招收总代理商36名,总代理商推荐他人成为总代理商4名,合计总代理商40名。17名总代理商推荐27人成为一级代理商,推荐与被推荐的层级关系达到三级。当事人以98元/盒的价格向代理商销售“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27659盒,销售金额为2710528元,应向4名总代理商支付推荐奖励费16992元(暂时没支付)。本案当事人进销“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的差价为1549852元,违法所得扣除税收为1286377.16元。

当事人要求成为其代理商的人,一次性认购一定数量“智麻开门”固体饮料产品并实施推荐其他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并在各代理间构成层级关系的奖励方案,实质上是经营者要求被招收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经营者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种形式的经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86377.16元;2、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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