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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猛于虎,理当用重典!(2)

时间:2017-08-24 17:28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点击:
畅通执法衔接 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畅通执法衔接

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现实中,即使抓到传销组织领导者,也只能将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面对这种惩罚力度,传销组织一般不会解散。一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坦言,对于量刑起点,酌定情节如何确定,也难以把握。

有专家指出,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同时,执法衔接不畅也是传销猖獗的重要原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进行了相关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

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表示,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各部门应全力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社会治理防控机制。同时,民间力量可以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

传销猛于虎,

当用法来治。

不想受其害,

克制暴富心!

(原标题:传销猛于虎,理当用重典!)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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