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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击传销形势分析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7-09-20 16:38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近年来,各地打传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传销发展蔓延势头,但打击传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作者以一些传销重灾区为重点,对广西打传工作展开调查,

【直报网北京9月20日讯】(中国工商报)近年来,各地打传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传销发展蔓延势头,但打击传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文作者以一些传销重灾区为重点,对广西打传工作展开调查,深入分析盘踞传销组织的活动方式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传销的表现形式

当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活动的传销组织主要是异地聚集的金融传销组织。这些传销组织通常以介绍工作、旅游、做生意、投资等为名,通过亲友、同学、老乡等将受害者骗到广西,骗其加入传销组织后对其进行“洗脑”。传销标的具有虚拟性,大多以筹集民间资本为北部湾建设、西部大开发提供资金为幌子,实行“纯资本运作”。

(二)传销的主要特点

1.组织严密。传销组织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严密、执行力强。金融传销组织更是具有高智商的管理团队,能迅速对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性格各异的传销人员实行有效管理。

2.行踪隐蔽。同一体系成员散居在不同小区或同一小区不同住宅楼,3至5个体系成员按一定规则组合,以小家庭式聚居。聚会、培训场所灵活多变,或在“一日游”“看房团”“商务考察团”的旅游大巴上进行,或在酒店、宴会厅、景区、公园、标志性建筑等公共场所进行,或在临时选定的出租屋内进行,保密措施到位。

3.善于造势。每个传销组织都有一套完善的造势方案,精心营造环环相扣、充满诱惑的特殊环境氛围。一些金融传销组织利用“北部湾发展战略”“宏观经济”“产业金融”“虚拟经济”“新商业模式”等概念进行炒作,同时伪造大量公文、媒体新闻和领导人讲话,让新人深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项目收益正当。

4.善用心理操控。在传销组织强大的语言控制攻势之下,传销人员的价值观短短几天就发生根本性改变,陷入幻想、丧失理智,道德伦理、底线失守。

5.实施精神控制。在传销组织日复一日的高强度“洗脑”和强大的精神控制下,组织成员产生强烈的依赖,成为追求共同利益、高度团结的共同体,建立起攻守同盟。

二、打击传销面临的困境

(一)执法打击遭遇“软抵抗”

1.传销组织反侦查。例如,某传销组织晨会有申办、派场、确认场所、报批等12个环节的封闭流程,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纪律约束,层层安排把守人员。在资金流转方面,传销组织采取异地开户、账目异地流转、使用他人账号等措施,防范执法人员提取证据。

2.传销人员攻守同盟。在案件侦破或调查时,一些传销人员训练有素地对抗询问、审讯,要么重复事先备好的说辞,要么缄口不言,让办案人员难以找到突破口。

(二)执法打击遭遇法律掣肘

1.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标准过高。1998年《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执法打击非常有力,只要涉及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罚。现行《刑法》确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追诉标准过高,与传销行为危害不相匹配,且对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证据要求、移送标准、管辖范围等缺乏细化规定,导致批捕难、起诉难。

2.打击传销刑事规范与行政规范出现空当。《刑法》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未构成犯罪的传销高级人员,公安机关缺乏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赋予工商机关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物品等措施的权力,但现实中仅凭工商机关的执法手段难以实施调查取证。

3.传销民事责任法律规范不完善。最底层的传销人员是传销行为的受害者,在追究组织实施传销行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时,同样应追究其民事责任。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传销行为的民事责任,无法给予传销受害人必要的司法救济。

(三)基础管理与群众基础薄弱

1.基础管理薄弱。目前,广西在通信监控、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监控、银行资金往来监控等方面处于薄弱状态,尤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监控还停留在人力监控阶段。

2.群众基础薄弱。一些市民对传销的危害认识不足,对传销活动视而不见、知而不报,一些房屋出租业主只顾个人利益容纳传销活动。

(四)协同共治发挥作用不够

1.全区打传工作尚未形成一盘棋。例如,2014年、2015年北海市先后开展代号为“封城”“铁桶计划”的打击以大巴车一日游方式“看现象”的洗脑活动,传销组织改为乘坐动车前往防城港、钦州等周边地区,或者利用私家车到湛江等邻省地区,继续开展名为“看现象”的洗脑活动。

2.法院与检察院证据标准不统一。法院与工商部门对涉传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增加了执法人员打传的风险。例如,在涉传出租屋业主违法行为的认定上,法院与工商机关在是否考虑当事人主观因素方面存在分歧。

3.部门协作不够顺畅。公安、工商部门在案件移送、线索交接、协同办案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问题,对相关服务企业的传销活动监控不力,在案件调查协作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4.基层组织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传统基层组织,以及物业委员会、民间志愿组织等新型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活动中有天然优势,但一些基层组织对打击传销活动敷衍应对。

5.区域协作机制作用有待提高。北海市、玉林市已于2014年12月与广东省茂名市、湛江市及海南省海口市签订了“三省五市”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合作协议,部分协议事项实质性进展及效果尚未达到预期。广西一些城市积极主动与传销流出地发出建立联络、联动机制的倡议,部分倡议尚未得到回应,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在协作效果方面还未达到预期。

三、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建议

1.尽快启动“广西禁止传销条例”立法程序,通过地方性立法解决制约打传工作的法律问题。例如,划清传销与合法经济活动的界线,进一步明确各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完善关于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降低办案风险。尽快研究出台“广西举报传销奖励办法”,明确民众举报传销活动的奖励措施及奖励幅度。

2.尽快组建专门研究传销现象、破解打传难题的“智囊团”,补齐广西打传工作智力投入不足的短板。建立一支由公安、工商、检察院、法院、武警、银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专业化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队伍,进一步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在自治区公安厅设立专门的打击传销犯罪侦查总队,在自治区工商局设立专门打击传销经侦总队,在各个传销重灾区设立相应的支队、大队,落实编制和经费保障。

3.将打传办设在政法委,对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法院、检察院统一传销案件证据标准,法制办统一涉传案件裁量基准,实现全区范围内同案同罚。成立全区统一的打传大数据指挥中心,归集银行、通信、交通、流动人口监控等信息,实现全区打传“一张网”监控,一个平台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全区统一的禁传宣传网络,广泛深入地宣传传销危害和传销案例,加大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扩大警示效应。

4.以自治区政府名义与周边省市建立区域打传协调联动机制,在“三省五市”打传联席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联动协作区域。

(原标题:当前打击传销形势分析及对策建议)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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