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23日讯】(法制日报)福建一男子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构建二十二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予以没收。 2016年10月,郭某经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经营的厦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厦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2016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该软件构建二十二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以本人向下的三个层级参与返利。同时,该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该文化传播公司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其中,郭某在此期间内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五级,计传销人员三十九人。 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传销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在该信息技术公司,郭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上列主要犯罪事实。据悉,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信息技术公司的该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 庭审过程中,关于郭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即其是否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问题。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是参与传销活动,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某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犯。 法院查明,郭某在本案中不仅为吴某经营的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又参与到具体的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还为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甚至还提供其个人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公司银行账户供该文化传播公司进行传销活动。上述行为已经大大超出了“参与”范畴,也不能认定为“次要、辅助”作用,其在本案的传销活动中起着相当于“组织、领导”等相关作用,对于传销活动的进行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故郭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郭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数额愈48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扩大层级,赚取提成。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的态势,本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取巨额传销资金,危害经济社会正常秩序。面对传销活动网络化发展态势,有关部门应努力提升网络技术,依托大数据优势,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线上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并做好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通过多管齐下,大力遏制网络传销的发展蔓延。 (原标题:开发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软件 接收资金逾4844万) 责任编辑:苏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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