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传销行为 办案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 查处时间:2016年7月 查处结果:移送公安机关 【直报网北京6月7日讯】(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201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公司及其下属商城经营模式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为一家集传统文化、中医药科研、种植、生产、贸易、广告、化工及房地产为一体的高科技跨国集团企业,打造集旅游、中医、商品返利销售等业务一体的网络平台。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该公司表面上主体合法、有具体的商品销售、也有多家实体零售店,且该商品为该公司自行研制,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此外,消费者仅需购买该公司价值为700元的套装产品包后,即可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并享受打折优惠,与多数商家采取的销售策略类似,似乎不能证明其有收取入门费等传销行为。 本着对消费者、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成都市工商局在对相关举报材料及外围调查资料进行认真研判后,继续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深入检查。该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涉嫌参与传销的100余人进行调查询问,锁定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链;通过提取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运营模式介绍、产品介绍、授课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锁定该公司的违法事实;通过深入梳理该公司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涉及传销活动的财务状况与奖励制度进行专项审计,锁定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资金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截至被查处,该公司会员人数为达27万余人,收款合计2亿余元,会员积分合计8.7亿分。 上述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扎实的证据链,清晰地表明该公司采取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多层计酬的传销模式:一是消费者以700元购买该公司的1个套装产品包后,即可注册成为该公司的会员(消费商);二是该公司将会员分为“三级九层”,会员最多可达到第三级,每级发展3个圈层的下线,获得下线每个圈层人员的消费返利积分,每日封顶可获得30000个积分;三是会员积分可用于购物、消费及相互转让。由于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成都市工商局已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某公司涉嫌以养老项目为名搞传销 办案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 查处时间:2016年1月 查处结果:移送公安机关 2016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公司涉嫌以养老项目为名搞传销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自2015年4月起,该公司以预售产品套餐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套餐分为6800元、9800元、14800元三种类型),客户购买任一款套餐后均可成为VIP会员。该公司向会员提供三种返利,一是会员购买套餐当天能获得自己消费金额13%~30%的返利;二是向其他客户推销该公司套餐,发展下线会员,可获得下线会员消费金额10%的直接返利,以及自己下线再发展新会员消费金额5%的间接返利;三是该公司每周会将营业收入额的10%向所有会员均分返利。同时,会员可以根据自己购买套餐的类型享受10天、20天、30天不等的养老基地免费入住待遇。 经查实,该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涉案数千人,参与人员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该公司以产品套餐推广返利和养老服务为诱饵,通过发展人员,鼓动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层级关系,以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会员报酬,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成都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所指的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成都市工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 办案心得 从两起案件看传销行为认定及查办方法 传销具有传播快、涉众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及办案心得,分析传销活动特点及办案难点,通过纵向剖析和横向比较,对传销行为认定及证据收集、询问策略等传销查办方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传销活动的特点 一般的传销活动有组织严密、活动隐蔽及手段多变三个特点。一是传销组织者一般不直接接受会员报单,而是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店、代理商,通过互联网报单等方式发展人员加入,并且传销组织大多建立专门网站并将服务器设在境外,通过网络手段核算奖金、存储数据,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传销人员。二是传销活动组织者大多通过同时设立多家公司进行不同环节的运作,经常利用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参与人员,时常变换活动地点,传销骨干经常备有多套传销方案,一旦被查处或崩盘,则立即带领下线转入其他传销组织继续开展活动。三是传销组织者通常设立多个私人账户,用于收取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通过减少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虚构高额奖励等手段诱人搞传销,还利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红包”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流转资金并以虚拟交易方式进行资金流转。 案件查处的难点分析 传销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执法人员在办理传销案件中主要存在立案难、人员控制难、取证难、违法资金追缴难和处置难等问题。 一是立案难。传销的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且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违法犯罪地难以确定。 二是人员控制难。传销组织者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采取“家庭式”管理,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隐蔽性强。 三是取证难。涉及传销案件的取证周期长、对所取证据要求高、取证的工作量大,传销组织封闭性强;人员之间大都单线联系,较难指证传销头目;下线人员在交纳“入门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直接书证。 四是追缴难。从资金账户方面看,传销头目不断变换业绩显示方式和资金账户,销毁隐匿证据,使得资金源头难以寻找;传销组织者利用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并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快钱等新型支付工具转移资金;违法所得不再以单一的资金形式在传销人员之间流转,有的以他人名义转存,有的采取购房、投资等多种手段藏匿非法所得,有的甚至利用地下钱庄“清洗”非法所得,或者转移资金到境外。 五是处置难。在查办传销案后,执法人员要将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返还,这就涉及哪些人属于返赃的对象,返赃数额如何确定等难题;很多参与传销人员低收入群体,一旦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遣返工作存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困难;很多参与传销者为了捞回损失极易再次加入传销组织。 传销行为的认定 从案例一可看出,虽然当前传销活动花样繁多,传销组织也更专业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传销的三个要件:拉人头、交纳入门费(门槛费)、团队计酬,即为传销行为。 一是对传销行为的认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是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是对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指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亦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者传销活动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交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等违法犯罪事实。 四是对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案件的查办主体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三是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四是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五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案件的执法主体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禁止传销条例》列举的其他部门是协助、配合部门;二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传销案件,只作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 传销案件调查方法 在查处案例二时,成都市工商局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由“外”至“内”开展调查:一是调取当事人登记资料,初步掌握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是安排执法人员参加当事人培训,收集了该公司的宣传资料、运营模式介绍、产品介绍、授课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初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三是进行外围走访,分别对参与人员及当事人部分员工询问,进一步确认有关事实,初步掌握传销骨干分子、有关管理人员等信息。 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成都市工商局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培训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主要开展三项工作:一是对公司高管、员工及公司客户(会员)进行询问,锁定了传销活动的人员链;二是在活动现场提取了宣传资料、讲义视频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笔记本,了解经营的运作模式和操作流程;三是从银行调取了公司现金流水账,检查并提取了该公司详细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确定了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资金链。 通过上述检查,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迅速被查清。 从案例二可看出,虽然传销案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杂,既涉及上下线层级关系的人员链,又涉及入门费、返利等资金链,但无论是“拉人头”“收入门费”还是“团队计酬”,只要具备传销行为特征,取证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具体取证流程主要有八个步骤。 1.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 执法人员通过涉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了解其传销活动的基本流程,需要重点了解四个方面情况。一是需要特别关注制作和设计这套流程的人,重点对此人进行审查,彻底了解运作模式。二是对涉案当事人的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公司运作模式和操作流程,特别是市场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人员。三是对涉及的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经营的运作模式和操作流程。四是对市场营销部门、财物部门具体工作人员了解交款的方式、返利和积分奖励等情况,有关资金在公司账户上如何反映等。 2.询问涉案人员 在这一环节,执法人员需明确掌握三种情况。一是明确组织架构,掌握公司基本构成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情况(包括关联公司)、核心人员以及骨干人员组成、被询问人员的上下线关系。二是围绕个人身份开展询问,核实涉案人员准确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及此人在公司担当的角色。三是围绕资金流转,摸清涉案当事人资金进出及整体运作情况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产品价格、返利金额、下线层级及人数、汇款账户相关信息、成员名单、电脑、网络设备及资料等。 3.现场检查及笔录 在这一环节,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重点提取扣押财物资料和财物服务器,查清每个涉案人员的具体经营额、具体的返利额、积分奖励,这个一般在涉案当事人的每个人账户上都有记录,在其流水账上也有反映,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中,各种资金、返利、积分奖励等的原始票据的收集,执法人员应按照书证的要求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在涉案当事人的财务部门提供的个人账户中,往往隐含涉案当事人的上下线的名单、之间关系及经营情况,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全面掌握。 另一方面,要重点提取涉案当事人的宣传资料和反映其运作流程的资料,收集涉案当事人的有关宣传资料,有关课程讲义,以及涉案人员的工作笔记等资料。 4.调查下线 按照从涉案当事人财务部门查获的每个涉案人员的下线,进行逐一调查取证,主要收集的资料包括涉案人员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地点、上线等基本情况,以何名义加入传销组织,购买份额、积分奖励返还方式、交入门费有无收据等资金运作方式,有无流水账、会员登记表、宣传资料、积分产品等发展下线情况(大件需提取扣押),投入资金的来源,等等。 5.银行查询 传销违法犯罪涉案资金一般有两个环节,一是新用户必须交纳的入门费,二是上线必须获得的奖金。因此,办案人员可以从银行调查涉案人员的资金账户入手,对其资金的往来明细进行梳理,找出与入门费和奖金金额相同及倍数的资金流水。通过调取银行提供的汇款凭证和存根等,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奖励分配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证明传销行为已经实施成立,并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由于下线涉及的人员多,面也比较广,如果从每个开户行查,工作量非常之大,因此,根据传销的特点,一个人发展下线,基本上是在一定的地区,可以通过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把涉及各家银行的人员名名字(身份证号码)和账户一同提供出来,根据相关法律手续,请各家银行分行一并查询。通过银行查询,主要收集银行卡的流水账(分户账)即可,这些账与其本人交钱的手续及公司网上账的情况相吻合,可使证据形成锁链。 6.涉案现场证据收集 现场证据收集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3个方面,这对掌握违法犯罪活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十分重要。因此,在查办传销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尽量收集相关的物证、书证。尤其是对传销窝点或传销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检查时,要重点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以便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具体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传销组织的宣传资料,上面通常有传销组织的详细介绍,并对如何成为其会员,如何返利等有说明;二是产品申购单或缴款凭证,会员加入传销组织,通常情况会有产品申购单,而新进成员通常会通过银行汇款,将钱款存入传销组织者的账户,这都是认定传销数额的重要书证;三是传销人员的笔记本,传销人员通常在培训中会做笔记,记录授课的内容便于下课后在学习,这就会记录下其参与传销活动的全过程,甚至在笔记内容中透露出传销组织某些重要信息或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位置及部分上下线的网络关系;三是传销组织用于办公的电脑、U盘、光盘、智能手机等,为了防止电脑中安装了关机自动删除软件,执法人员在扣押时不要对电脑等证据进行关机处理;五是各类银行卡及存折,各类钱款通常先汇到当地组织者的银行卡或存折上,再由当地的组织者统一汇到其上下线的账户,同时上线向下线发放的“工资”、“奖金”等也会都先汇到当地组织者的银行卡或存折,再由当地组织者进行发放,通过查询交易明细,可以理清资金的来龙去脉;六是人员名单、考勤表等,这些能够证明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和结构;七是传销窝点中张贴或保管的五级三阶制、经营管理20条等传销组织的各种管理规定等,并对于现场收集的证据仔细审查,深挖违法犯罪线索。 7.询问策略和方法 询问是查处传销案的关键阶段。被询问人作出什么样的陈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询问的方式。作为传销案件突破的关键性人物,执法人员在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询问时,必须要讲究询问艺术。 这需要执法人员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证实传销体系的管理模式,即对传销组织如何运作、如何发展人员、由哪些人来授课、授课内容是什么、入门的手续有哪些、如何计算提成返利等问题进行询问,并对收集的涉案当事人的各种管理任务规定进行核实,以证实其是否具有组织、领导行为。二是证实传销体系相关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即传销组织的人员情况,包括传销组织的结构、各自的负责人分别是谁以及其上下级分别是谁。三是证实资金的运作情况,包括产品价格及返利、下线层级及人数、汇款金额及方式、参与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等;四是对于网络传销案件,要重点询问涉案当事人关于电脑登录密码、邮箱密码、APP地址服务器和登录密码等较为隐秘的问题;五是固定通过询问收集的相关物证书证,特别固定通过询问收集的笔记本、会议记录的晨会、授课等传销活动的组织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固定,以证实是否有组织、领导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传销活动的特点,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说明、相互印证,既要审查涉案当事人的直接上线、直接下线能否相互印证,也要审查其与间接上线、间接下线能否相互印证,还有注意是否有旁支的传销人员予以佐证。询问中,要注意寻找薄弱环节,利用矛盾法或使用证据法等,打消其侥幸心理,促使其说出实情。 8.会计资料与检查中的证据收集 “资金流就是经济犯罪的DNA”,通过对资金流的分析,可以摸清传销组织结构,理清传销网络,制作资金流向的网络图,确定涉案人员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在实际执法中,传销案件的资金交易大致有四个特征。一是账户开设后短期即启用,然后出现短期休眠,一段时间后又突然启用。二是交易量大的多个账户开户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相互之间偶有大宗交易。三是收款账户众多,开户无固定商业银行网点、交易极为频繁,资金散进整出,余额每日清空。四是交易方式以汇款、转账、柜面现金、异地存取现居多。 查办传销案件要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全面,还要有过硬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不断提升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技能。执法机关应在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传销及网络传销的研究,切实掌握传销的发案规律、性质、特征及调查取证技巧,并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交流、培训,从而全面提升办案水平。 (原标题:以合法形式掩盖传销行为 从两起案件看传销行为认定及查办办法)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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