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0]392号 【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日 【直报网6月10日讯】(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提高效率,现就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各案的审核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 (一)已经获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由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直销企业提交的拟调整的直销产品标准说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向商务部提交审核意见表(标准格式见附件1)。商务部将产品名单及生产厂家上网公示,如5天内无异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下批文并应将审核材料存档。 (二)直销企业可依法律规定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得直销委托加工的产品。 母公司系在直销企业中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直销企业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的投资方。控股公司系指直销企业在该公司拥有超过51%的股权,并对该公司的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具有决策权的直销企业所投资企业。 直销企业应提供上述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公司、企业的登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