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2月17日讯】近日,有知情人透露,商务部正开会在重点讨论关于直销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其中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修订草案已经出炉。与2006年9月20日发布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案在时效、维护权益细则等方面有更加全面的规定。详情如下: 一、关于服务网点的备案: 1、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服务范围、市场需求等情况,设立合理数量的服务网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直辖县级地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计划单列市、直辖县级地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区别: 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2、新修订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区别: 现有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3、新修订案规定:直销企业变更服务网点数量和服务网点信息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企业信息披露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别: 现有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但是,对于已经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变更直销区域,并无要求及时更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