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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2019打击假冒伪劣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19-08-16 14:3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近年来,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丛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也是市场监管执法整治的重点。今年2月底,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在执法行动排查中

近年来,保健产品市场乱象丛生,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大,也是市场监管执法整治的重点。今年2月底,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支队在执法行动排查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淘宝等途径销量一款声称来自马来西亚的进口糖果(名为“悍马糖”),该糖果交易广泛,受众人群多,其声称具有保健功效、能有效提升男性性功能。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购买样品并开展检测,确定其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立即锁定深圳及金华两家销售“悍马糖”淘宝网店,3月4日,稽查支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于3月6日以成案移送方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生产、销售环节开展研判,先后对公安机关购买的14批次该产品进行后续送检,发现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药物成分。

经过二个多月的专案调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以深圳彭某翔为主共四个层级的犯罪网络,并于5月15日上午联合收网。经查,2010年以来,彭某翔等人通过淘宝等网络,将“悍马糖”非法销往浙江、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20余省市,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彭某翔等8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衢江查处食品企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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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衢州市某蛋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214万元,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鸡蛋豆腐”4620箱。

经查,当事人衢州市某蛋制品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项目为蛋制品生产加工。2019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租赁的冷库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共发现4620箱“鸡蛋豆腐”,货值金额9.52万元,其生产日期标注为20190110、20190113、20190117、20190120四个批次,均为虚假生产日期,属于“今天买到明天的商品”,“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早产”食品,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与安全。因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上述产品经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其结果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鸡蛋豆腐”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使得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产品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衢江区局依法予以查处。

四、仙居查获王某忠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洋酒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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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洋酒大案,涉案案值1500余万元。

经查,当事人王某忠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以200元/箱的价格销售黑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102箱、红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100箱,以1800元/箱的价格销售蓝牌调配苏格兰威士忌7箱,销售金额共计53000元。上述洋酒系当事人以“尊尼获加”黑牌、红牌、轩尼诗、人头马及部分散装的低价酒作为原料酒,通过添加色素、香精等添加剂后灌装、封装制成,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深挖案件源头,2019年4月11日,该局与仙居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

经数月摸排,专案组基本摸清位于山东、福建、江苏3省的违法生产经营点,且锁定山东李某祥、赵某等8人、福建钟某强等4人以及江苏王某忠为违法生产经营嫌疑人。6月初,专案组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菏泽市、福建省泉州市捣毁生产、灌装窝点5个,成品仓库8个,现场共抓获13人,查扣尊尼获加黑牌、红牌、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威士忌XO等伪劣知名洋酒1940箱,共计21900余瓶,灌装设备4台,压盖机6台,香精87桶、食品添加剂5桶等原料、包材(瓶盖、卡扣、帽钉、包装物)3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涉案13人均已刑拘。

五、桐乡查处某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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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牛肉火锅店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0万元。

经查,当事人桐乡某牛肉火锅店自2019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私自屠宰的牛肉贩子张某,分2次购入未经检疫的牛肉合计1349斤,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3.9万元。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私自屠宰牛肉贩子张某的询问调查,提取双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以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查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上述2次进货并在自己开设的牛肉火锅店内销售的牛肉,均未经过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当事人从张某处采购牛肉时未查验有关检疫证明即在自己开设的牛肉火锅店内对外销售,属于经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货值15倍的行政处罚,计60万元。该案的查处,有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力度,也对食品经营户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起到了良好的警醒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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