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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违法:天津某涉传公司为何反遭法院驳回?(3)

时间:2021-03-08 10:53来源:中新融媒 作者:中新融媒 点击:
暂停结算究竟是啥? 中新观察注意到,近几年来,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传销账户采取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暂停结算”究竟是啥?

中新观察注意到,近几年来,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传销账户采取“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且得到了银行的配合。

“国办发〔2000〕55号文件是2000年8月13日发布的,当时国家尚无专门针对查处传销的法律法规,也无专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国办发〔2000〕55号文件中赋予工商机关对涉传账户实施‘暂停结算业务’的权力,是当时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相关律师表示。

但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以第444号令颁布并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 》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以采取的上述八项措施中,并无对涉传账户实施冻结或暂停结算业务的措施,但在第七项、第八项赋予了工商机关对涉传账户进行查询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的权力。

“在《禁止传销条例》之前,即便有行政法规规定了查处传销案件的强制措施,但如果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一致,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适原则,也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强制措施执行。更何况国办发〔2000〕55号文件根本不是行政法规,只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三部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已,其中与《禁止传销条例》不一致的规定,自然不能再适用。”相关律师透露道。

(原标题:“暂停结算”被指违法:天津某涉嫌传销公司为何反遭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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