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月14日讯】(中消报直销动态 王建新)由于传销形式的复杂性,手段的隐蔽性,证据的不易固定性,再加上鉴别传销需要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因此,对于媒体来说,仅凭表面现象和对法律法规的字面理解,就随意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这是非常不可取的。 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国家有明确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这条规定明确了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对传销有认定、查处的职责。该《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这条规定为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提供了通道,媒体完全可以依据此规定,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求证,以使自己的新闻报道更加准确、客观、公正。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该函件指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如下:……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对传销行为进行认定的职责。也就是说,对传销行为的判决,由法院来进行;对传销行为的认定,除法院外,只有工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才有这个资格,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举报、提供线索的权利,但并没有认定的权利。媒体概莫能外。 因为对传销行为有明确的司法判决机关、行政认定机关,因此,只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工商机关已对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个人正式立案侦查、调查的情况下,媒体在报道相关当事企业时,才可在其前面加上“涉嫌传销”定语。换句话说,“涉嫌”一词,通常只有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工商机关正式立案侦查、调查之后、得出正式结论之前方可使用。它有特定的使用时间段和使用范围。媒体仅凭自己所见所闻,即在传播媒介上大肆宣传某直销企业“涉嫌传销”,非但极不严肃,也暴露出其在相关法律法规面前的浅薄和无知。从某种程度上,也直接侵犯了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 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是媒体的生命力所在。媒体手握传播利器,一旦误判,对人对已,都是莫大伤害。在传销入罪的情况下,随意给直销企业加贴“涉嫌传销”标签,后果真的很严重。因此,我们必须再次强调,“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 原文链接: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4/1211/611923.html 敬请期待明日发表:“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下篇) (原标题:“涉嫌传销”标签,媒体请慎往直销企业身上贴)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