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6月14日讯】(直销博客网)近年来,由于数例“原始股”的恶劣影响,中国直销业界已经形成了听闻“股票上市”即皱眉的“习惯”。然而,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和利益预期对直销企业的市场和经销商团队又确有相当程度的激励效果。那么,直销企业与“股票上市”的关系真的只能背道而驰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根据业界几家企业的探索经验,我们不妨来研讨一个思路。 1.A公司出面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在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之后,依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2.B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和生产,供货给A公司用于直销经营活动; 3.B公司筹备上市,发行原始股,两家公司的员工及A公司的经销商都可以持有B公司的原始股票; 4.当B公司达到《公司法》或者《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后,B公司依法申请上市; 5.如果B公司上市成功,持股人可依法套现或者继续持有B公司的股票。 按照以上思路,有两个好处: 1.上市之前,B公司的业绩越好则成功上市的几率越高,因此持有B公司原始股的A公司员工和经销商的工作热情会得到激发; 2.上市之后,B公司的业绩越好则股票的升值前景越好,因此持有B公司股票的A公司员工和经销商的工作热情会得到保持。 抛砖引玉,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原标题:频招拷问的“原始股”能否被直销企业正用) 责任编辑:晨枫 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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