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互助”仅是幌子 微传销具备传销的一切特征: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等。 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报告》指出,“金融互助”平台既不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要求,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金融传销应入罪 武长海分析指出,“金融互助”这种传销行为难以制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缺位,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不能触及的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金融巨大,影响金融秩序,比普通传销犯罪造成的危害更大,但目前没有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普通传销定罪量刑。” 此外,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缺失、第三方支付的非实名制等,都是助长微传销的重要原因。 《报告》建议,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早日出台《新型网络传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将所有微传销的行为纳入到该《条例》监管中来。 另外,《报告》为微传销的预防与监管提出的具体对策建议如下:加强微信等社交平台自我审查、管控力度,落实实名制规定;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相同监管;积极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完善防治微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防治微传销行为的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教育。▲ (原标题:首份微传销研究报告出炉 建议增设金融传销罪)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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