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管辖的其他规定 (一)共同管辖的解决规则——谁先立案谁查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两个以上市场监管机关都有管辖权,只能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机关管辖,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机关不能向其他有管辖权市场监管机关移送。 (二)管辖争议的解决规则——指定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原则和法律基础是上下级行政关系。指定管辖权实质上是行政管理权在管辖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因此,指定管辖强调的一是“共同”,二是“上一级”。 (三)管辖权的转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该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送管辖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该条是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外部移送管辖的规定,具体包括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和向司法机关移送。 (原标题:市场监管局确定管辖权应把握的4个重点)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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