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传销与执法层面的传销有区别 那么,一些社交电商平台是怎么走上传销道路的呢?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记者表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等都已经明确了传销的概念和种类。根据该条例之规定,凡是涉及“团队计酬”“入门费”“拉人头”的商业模式都属于传销情形。 “随着线上获客成本不断增加,不少平台将社交化推广作为收割流量的法宝,这种通过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来引流的机制,本身与传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另外,一些平台自认为已经做了有效的规避措施。但事实上,刑法意义上的传销与市场监管执法层面的传销有一定区别。‘三级传销’其实是刑法意义上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个判断标准,所以很多社交平台采用的割裂层级、变逐级销售为逐级推广的规避措施都是没用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说。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伟律师表示,从本次对花生日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在认定花生日记是否构成传销上采用的标准依然是从是否涉嫌拉人头、销售环节的人员提成是否复式计算等方面,可见现有的监管尺度还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传销。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花生日记经营模式中没有实际受害人,被判定为传销存争议,不利于社交电商的发展。但这无疑提醒广大社交电商平台在商业模式设计时,要从现实层面注意考虑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