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带量采购全面推开已成趋势,扩面、增量都有可能,但不同于试点城市相对集中的情况,全面推开还需做好多方面的工作,例如中选药品的规范化用药指导;加强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审核,确保从疗效、安全性、剂型等与原研药等效;保障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供应等。 “集中带量采购是药品价格形成的环节之一,医保支付模式的探索与改革是未来带量采购规划和落实过程中的重要议题,但药品价格改革涉及医保基金、医疗机构、药企、患者等各方利益的深刻调整,还需综合推动,才能形成合理药价。”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说。 相关链接 填补空白 个性化医疗器械将采用备案管理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7月4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次对定制式医疗器械进行政策监管。 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指为满足指定患者的罕见或特殊病损情况,在我国已上市产品无法满足临床需求的情况下,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基于医疗机构特殊临床需求而设计和生产,用于指定患者的、预期能提高诊疗效果的个性化医疗器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副处长黄亦武介绍称:“从临床需求来讲,个性化是很有市场的,特别是骨科包括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和整形这种结构性的缺损,这种患者需要个性化定制的医疗器械。” “几年前就已开始酝酿相关法规的制定。”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骨科主任医师蔡宏表示,定制式医疗器械是根据患者特点“临时”设计和制造的,每个产品都有所不同,无法形成批量生产,使得风险控制变得复杂化,给注册和监管带来新挑战。 考虑到定制式医疗器械仅用于特定患者,数量极少,难以通过现行注册管理模式进行注册,《规定》明确对定制式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定制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共同作为备案人。 黄亦武指出,定制医疗器械监管的创新举措,第一个是准备备案,“我们相信我们的生产企业,获得资质的生产企业,相信中国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有这个能力自己管好自己。”黄亦武说。 不过,为合理控制风险,《规定》对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定制式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规定》同时明确,当定制式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病例数及前期研究能够达到上市前审批要求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蔡宏呼吁,对定制式医疗器械的监管,还应避免“为定制而定制”的现象。法规执行后,意味着之前以临床研究名义免费提供给患者的产品,可以收取费用,而目前并无相关定价指导原则,应防范企业滥用“定制”。 (原标题:多省市跟进药品带量采购)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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