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鉴定报告不具备专业性科学性。鉴定不科学,基本概念没有廊清。 公安机关选择了不了解电子商务和直销财务特征的审计鉴定人员,业务不熟。一是对“客户保证金”的性质,不具备审计的基本知识。二是对PV返利积分业务模式不熟悉。三是精彩公司的营业模式特殊,会造成公司每天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变化极大,而且是早期大投入建立交易承诺,每天产生真实消费获得折扣利益,后期产生利润。而鉴定报告却是以正常企业审计的年为单位做出的。辩护人认为,在鉴定此类流动资金变化巨大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时,应当至少以月份为单位来计量。 《补充鉴定情况说明》最后一页中说:“应支付返利2.2亿,其中消费返利738万,推广返利2.16亿,推广返利占96.7%”。这一结论同样被公安、检察机关采用,作为指控依据。以证明精彩公司就是靠保证金来返利的,因此是传销公司。其实,精彩公司根本没有“推广返利”的概念,只有消费返利。达到消费积分,返还保证金,同时享受消费PV返利。这个推广返利,就是客户已经达到消费1000PV后,归还7000元。集群消费中,渠道商吸引了其他人一起消费或者交保证金加盟,资金到公司后,渠道商自己早先承诺消费的保证金就可以拿回去,比如7万购买了1万PV,有了其他人同他一起消费,或者愿意交一份保证金,先加入的人就可以拿回自己的相应保证金。这根本不是拿别人的钱,而是拿回自己原先交的钱。根本不是“推广返利”。 (5)鉴定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根据证据规则中对鉴定结论的鉴定事项必须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鉴定结论回答的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能够回答的问题,而不是案件性质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象层级有没有,不是提取电子数据鉴定人所能够明白的。他只是相当于公证人的客观提取,而没有作出分析结论的专业知识。 层级有没有,基本的区分,是一种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鉴别。是按业绩区别返利比较,还是按人头结算返利比例。这不是数据审计人员、财务人员,能够解决的,是按合同、协议、规则、实际结算方法来确定的。《鉴定书》的返利级差等级,实为按消费量大小确定各人的返利优惠条件的不同,被公安机关理解为人头传销层级。 (6)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报告由于实在错得太离谱,公安机关给唐庆南和徐兴春看时,本案唐庆南、徐兴春等人都提出了异议,指出审计结论完全错误,同以前的审计结论完全不符,保证金的性质理解和计算方法违背基本的常识。但是公安机关不记录,审计鉴定部门没有任何采纳,没有审核复议。连异议意见材料都没有附卷。 司法鉴定是关键性的证据,这些前后矛盾并违背基本财务常识的鉴定结论,明显受到办案机关的有罪推定的引导。唐庆南在侦查机关告知他本案的该鉴定报告结论时,就曾郑重地要求应由江西以外的中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我们各被告的辩护人在庭前、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也一再申请重新进行司法审计鉴定,其他有几位同案被指控被告和辩护人也当庭提出要重新鉴定。所以,恳请法庭能组织重新鉴定工作。我们申请法庭,向南昌市公安局调取2010年得出的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意见。并委托江西省以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客观鉴定。 因此,我们已经在庭审之前,向法院申请调取南昌市公安局查封的2010年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的司法鉴定报告。法庭也已经调取。可以证明后一鉴定的荒唐和错误。但是法庭在判决中完全依据有如此严重问题的鉴定,进行错判。 八、公司收取保证后进行的增值经营行为被当成个人挥霍(待续写作中)▲ (原标题:陈有西:南昌中院太平洋案判决书问题何在?)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