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涉及行贿的金额极其庞大,但跨国企业的行贿手法隐蔽多样,这造成了事实上的取证困难。 在众多案件中,跨国企业的行贿不仅呈现规模化,利用咨询公司或中介从事行贿,而且手法更加隐蔽,使用诸如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等合理的支出项目进行掩盖。 阮齐林认为,实际操作中其实不存在法律漏洞,关键是难以发现证据,判断行贿与否有两个条件,主观有无获取不正当利益,客观有无输送利益,只要发现了处理很简单,但问题是,现在的行贿手段高明,很多都发现不了。 阮齐林特意举例说,如果某企业给某高校捐款后成为校董,获得推荐入学名额,那么该企业将这一名额送给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子女后获利,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发现这其中的联系。 符启林也表示,实际案例中取证不易,行贿如果涉及海外结付,我国的司法机关要获取证据是比较困难的。 商业贿赂案件管辖权冲突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国家机关介入调查前,无从得知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因此导致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产生冲突。 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办法》等,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属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管辖。 此外,在司法机关内部,因涉案人员成分复杂,其管辖权也有冲突。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贿案件由检察机关处理,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据阮齐林介绍,在实际处理跨国公司行贿案件时,主要是公安机关来监管有问题的跨国企业,检察院监管公职人员。 这意味着,不仅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同一案件中的受贿、行贿方很有可能会交由不同的机关进行调查。▲ (原标题:雅芳在华行贿在美被罚 多家外资逃脱中国处罚) 责任编辑: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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