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牌照申请流程 1.直销经营申请书、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5.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当地区/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服务网点方案的,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6.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具体包括:符合直销产品范围(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2号)的产品目录,符合国家认证、许可的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说明及检测报告,产品商标注册证明。产品由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生产的,还需提供企业与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委托/授权销售协议; 7.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骑缝章,尽可能双面印制、简装) 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核实、检查企业在各地是否有违规记录。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的考虑,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