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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再难“代言” 广告法加大保健品规范力度

时间:2014-09-01 09:17来源:直销道道网 作者:直销道道网 点击:
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提交审议,“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的规定,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今后必须亲身试用并为其产品质量担责。

【直报网9月1日讯】(直销道道网) 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提交审议,“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的规定,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今后必须亲身试用并为其产品质量担责。法律人士表示,虽然这种责任界定有一定片面性,但不失为一种进步,可让明星更加慎重地对待代言。

广告法修订草案涉及多个社会关注热点,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一步规范,增加专条对垃圾邮件和短信等予以禁止。

赵本山代言“蚁力神”,唐国强给“新兴医院”做广告,郭德纲和保健品“藏秘排油”……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屡为社会诟病。

针对这些现象,日前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修改立即引发社会讨论:明星代言产品是不是应当先使用?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曾经是某明星“铁杆粉丝”的北京姑娘吴恒宣布自己已经从“粉”变成了“路人”。她在看到该明星拍摄的某护肤产品电视广告后,立即买了一套,可使用效果却让吴恒有些失望:“哪有她说的那么好?!别说改善肤质了,涂在脸上都搓泥!”

对于此次广告法的修订,吴恒举双手赞成。她认为,明星说的话至少得对得起自己,才能对得起喜欢和信任他们的“粉丝”。

“消费者往往是基于对荐证者的信任去购买他们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与产品、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之间,对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存在天然的不对称。荐证者,尤其是明星代言广告,利用的正是一种名人效应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在30日广告法修订草案的分组审议上,任茂东委员认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叫荐证者,他们就应当对所推荐、证明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而不能只拿钱、不担责。”

广告主:明星选择广告商要慎重

“任何商业广告都是以推销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希望产品得以最生动的表达。作为企业或广告主而言,请明星做广告,客观上确实能因为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和崇拜,让广告收到更好的推广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飞燕表示,企业固然要把好第一道关,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建议明星在选择广告商家时,也要慎重,为自己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因为“哪怕明星们在广告中什么都不说,但大家也很容易记住,某某产品就是某明星代言的。”

事实上,在一个明星可能同时为好几个产品代言的今天,不少广告主比明星更担心其所代言的其他产品的质量。

“如果给我们做广告的明星被曝出所代言的另一个产品有问题,那势必会影响到这个明星的信誉度,而且势必会影响到我们的产品。因为大家会想,他是不是什么广告都接?代言的东西是不是都有问题?”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明星:言行应当自负

“代言产品或服务需要自己先使用,就我个人而言,一直是这样做的。”演员六小龄童说,作为明星,代言产品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六小龄童说,自己代言广告会严格把关,甚至到厂家去考察,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情况等。“像我代言的皮鞋,我就穿过。也曾经有广告主让我代言他们的产品,甚至不需要亲自见面或拍摄,只要提供两张照片就行,我就拒绝了,因为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

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更要求严厉惩罚“虚假代言”行为,这其实并非我国首创,在不少国家都对明星代言有着严格的规定,一旦有问题,将面临高昂的违规成本和风险,正因为如此,国外明星选择广告代言非常谨慎。

但在我国却一直缺乏相关明确规定。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告法修订,对包括明星在内的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无疑是对明星自身形象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加强型保障。▲

(原标题:明星再难“代言” 广告法加大保健品规范力度)

责任编辑:吴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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