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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征意见 网售食品出问题平台须担责

时间:2015-08-21 10:15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点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此外

【直报网8月21日讯】(新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此外,在网上买食品可无理由退货,发生纠纷的,平台负有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

主页面须公示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以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在监管责任划分上,《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

以往一些网络经营者发布食品有治疗功能的信息,对此,《办法》表示,网络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另外,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网络食品经营者还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消费者有权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就在上个月,知名作家六六从京东商城入驻商家购买的山竹已腐烂,在退货过程中遭遇种种障碍。其实,网络食品退货难问题目前较为普遍,更何况是生鲜农产品。此次《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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