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24日讯】(中国经营报)“发网络红包要纳税?”近日,一则消息牵动了全国人的心。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出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此消息,《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腾讯相关负责人,其表示“不予置评”。 先缴税款再提上诉 据了解,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 该《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以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知》是税务总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各个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此规范文件进行税务的征收。之前,各地税务局是根据自己的税务理解,如果执法水平比较高,能解释网络红包为偶然所得;而有的地方拿不定主意,不好确定。而《通知》是税务总局给网络红包做的定义,来指导各地税务局征收税务。 不仅如此,虽然此次仅是在内部下发《通知》,但是征收网络红包的偶然个人所得税似乎已经是尘埃落定。施正文称,即便有企业对《通知》有异议,也须先缴纳税款,然后提出复议或者上诉。作为规范性文件,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能从目前的法律解释推出来,就有必要进行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