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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风险

时间:2016-09-30 09:15来源:搜狐综合 作者:搜狐综合 点击:
“目前,虚拟货币业务经营在我国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9月24日,在京举行的“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年会”上,

【直报网北京9月30日讯】(搜狐综合)“目前,虚拟货币业务经营在我国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9月24日,在京举行的“2016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年会”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认为,投资者交易时,需要通过网上银行将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机构的账户,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银行账户上存储有客户的大量资金,这种状况使得交易机构事实上面临非法集资的巨大潜在风险。

本届年会的主题为“科技金融的法治治理”——当前,科技金融和法律的深度融合,已成为了趋势。这将会给互联网金融领域带来什么新的挑战?金融科技领域的重大创新——虚拟货币,其兴起带来了哪些监管难题?美国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又是如何监管立法的?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在会上,来自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着上述科技金融领域内的各种热点话题展开了讨论。

虚拟货币带来的挑战

邓建鹏在会上表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着巨大风险。

他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无各国政府背书、纯信用“货币”等特点,投资者在交易机构的设备上存储了巨额的比特币等各类虚拟货币,而当前中国的相关交易机构没有法律规制,本身聚集了巨大风险。

“不过,目前中国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法学界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认识严重不足。”邓建鹏表示,只有在虚拟货币领域要积累精深的法学研究成果,方能推动中国相关立法与监管。

在没有监管机构对经营者的资金托管、网络安全标准、反洗钱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基本规范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我国各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当前完全仅凭各自的道德自律维系运营。这种情况下,行业的交易稳定性极为薄弱,存在种种潜在的隐患,交易机构自身聚集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相比之下,美国纽约州对虚拟货币率先进行立法,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营机构的网络安全、反洗钱机制等三个领域做了重点规范,其立法成果值得中国监管者进行借鉴。”邓建鹏说。

邓建鹏还建议,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市场体量的限制,在中央监管部门(如一行三会)等尚无足够理由为之出台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将来可考虑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将比特币交易机构纳入规范发展的道路;或可以参照银监会于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诸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设网络虚拟货币委员会,由行业协会率先制定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网络安全、资金存管、虚拟货币存管、反洗钱机制、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指引。

三大技术现融合趋势

在会议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在科技、金融和法律的深度融合趋势下,我国产业的发展呈现了三个特点,分别是泛金融化、泛技术化、泛法律化。

黄震认为,在此大背景下,聚焦科技金融的法治治理这个问题,是符合时代的潮流的,也抓住了当前的热点问题。

“过去被认为跨界的问题演变成了深度融合趋势,因此,目前一些新的事物的出现和提法值得关注和思考。在金融科技领域中,数字资产、编程法律和智能合约就给了我们一些新的启示。”黄震说。

黄震指出,要高度重视数字资产带来的新的挑战。因为数字资产需要人们重新思考这个时代的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整个金融权利的格局变化,由此而产生的金融监管规则可能也要做调整。

“因为互联网金融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赋权,可能比维权更重要。它赋予我们一系列新的权利,这是需要我们去探讨的,而不仅仅是拿着原来的一些所谓的权利来探讨。数字化时代的金融消费者权利如何保障?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黄震说。

“软法”先行“硬法”托底

此外,黄震还对“编程法律”进行了解释。

“因为整个数字化世界是建立在技术规则的基础上,整个社会生活运行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之上,所以我们首先要理解这些基本的技术规则,才可能进而把它提升为产品的标准、行业的标准。”黄震说,现在技术标准具有更高的法律研究价值。

黄震表示,自己倡导“软法治理”,是指每一个企业应该把自己的产品、流程、服务标准等梳理出来,这些动作本身就是立法。

“原来我们一直说要先发展再制定规则。现在我认为由于科技、金融、法律深度融合,已经为法律规则与产品设计、机制研发一体化构建奠定了基础。”黄震解释,“硬法”也就是国家法律,不可能及时跟进,所以需要更新我们的法律理念,“软法”先行,“硬法”托底,监管模式除了行政监管之外,更多地采用行业自律,形成“刚柔相济”、双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原标题: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风险)

责任编辑: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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