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5日讯】(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以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时,多次强调,直销企业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对这一要求,有的企业深刻领会,并将其落实到了具体工作中,深得消费者好评;有的企业只是口头上认可,所做文章也多停留在表面。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直销行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步伐的一年。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梳理我们对直销企业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直销和传销的分水岭 直销企业在中国发展,必须坚守的底线是什么?那就是不涉传销、不涉金字塔欺诈、不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三个不”,对直销企业来说是底线,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来说也是底线。企业如果无视和随意触碰这条底线,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那么,如何做到守得住底线?唯一的方法,就是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事实上,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并非中国行政监管部门的独家要求。 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对中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它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美国,90年代初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直销创立之初,美国也面临着直销初到中国时所面临的困境:金字塔欺诈横行,直销传销鱼龙混杂,社会和公众莫衷一是,各种各样的纠纷纷至沓来,经济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受到冲击。 对于这一乱象,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制,一是反金字塔法,一个是冷静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出示身份证明法规》《冷静期规则》《入会费法规》等。其中《冷静期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消费者在商品出售后的第3个营业日的午夜前,始终享有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买方家、工作场所或宾馆、汽车旅馆、会议中心、游乐场、饭店等由卖方暂时或短期租用的场所内开展的销售活动。《规则》适用的商品,价值在25美元以上(据国家工商总局《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美国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并没有明确定义,由于其为判例法系国家,通过美国相关的判例,可以了解法官们对金字塔欺诈式销售的基本判断。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1975年的一个“Koscot案例”中指出,金字塔式销售的特点,一是参与者支付费用给公司从而获取销售产品的资格;二是参与者通过发展其他参与者加入从而获得报酬。简单来说,金字塔欺诈式销售的参与者,其所取得的报酬,与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无关。而合规的销售,后续的其他判例表明,一是产品销售必须真实发生,且必须是向最终消费者进行的;二是参与者所获得的报酬,是基于产品销售或合理的自用,而非发展与产品销售无关的下线所得;三是满足下线退出时的存货回购要求。在围绕着反击金字塔欺诈式传销活动的斗争中,美国一直是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中心位置来考量的。 直销从美国发展到世界,各国在规范直销行为时,做法与美国大致相似。如很多欧洲国家在立法时,也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冷静法规,二是反金字塔法规。欧洲冷静期规定为7天,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都实行7天冷静期退货制,以上10个国家除了意大利、西班牙、荷兰之外,其他国家都有反金字塔法规,通常又被称为《禁止滚雪球销售法》。 在亚洲,金字塔欺诈式传销也曾经肆虐一时,给亚洲各国经济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因此,亚洲各国对金字塔欺诈式传销,无一例外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而打击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如马来西亚1993年设立了《1993年直销法令》,该法令秉承着从严监管的立法态度,对直销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如该法令规定,直销员的收入,必须来源于销售商品,而不是贩卖发财机会或入会机会。2010年,为了保护消费者避免成为非法传销的受害者,马来西亚又通过了《2010年直销法修正法案》,在禁止传销环节给出了传销的定义,明确了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各种制裁。 韩国有着号称世界上最全面、最系统的直销法规。该法规对金字塔欺诈进行了详细列举,描述了17项非法传销行为,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冷静期根据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的不同,分别规定为10天到20天。另外,它还特别规定,如果退换货地址不明确,则冷静期从直销公司明确地址后开始算起,整个过程的所有费用,都无需消费者负担。如果直销企业或直销商在此过程中,有故意为消费者造成不便或者阻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行为,将被处以刑罚并处罚款。日本严格禁止金字塔式欺诈,在冷静期制度中,日本的规定是14天。 中国政府在2005年11月和12月分别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个条例借鉴了世界各国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传销和直销分别做了明确界定,但以身试法者仍屡屡出现。 2016年1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曾对一家已经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开展直销业务的企业做出判决,认为当事企业“以要求向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发展人员是获得返利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上线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下线人员为了获取会员资格及返利而购买公司的产品,只有发展人员越多,其收入越高。其行为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这是一个中国现实版的以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触碰“三不”底线,后果真的很严重。 是否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是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这是直销和传销的分水岭。天使还是魔鬼,合法企业还是“老鼠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面镜子面前,表现得清清爽爽。因此,要想和传销彻底绝缘,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就必须高高竖起保护消费者权益这面大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