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销极为类似 从本质上看,此类推广行为与传销行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传销指的是: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除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条例第七条还对传销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列举: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传销指的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作为获利依据,或者通过收取会费作为被发展人员入会资格进行牟利,且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游戏中的动态用户以其推广用户人数获取游戏奖励的行为是符合传销行为的特征,且较为明确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的传销行为前两款,应当受到相关规定规制。 建议刑法规制 此条例中规制的传销行为尚属违法行为,需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处罚内容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根据已有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款游戏已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涉案金额已经上亿,受害者约40万人。如果仍以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与处罚,可能存在行为与处罚不适应的问题。此时,必须以刑法进行规制,才能符合罪罚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那么,当满足怎样的条件时,传销行为的定性才会从违法行为进入犯罪行为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如果奖励机制(现金、代币、权益均可)与介绍的其他会员挂钩,又形成了三级关系,总人数突破30人,符合上述标准的此类传销行为,就会成为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规制。再看游戏的推广模式,其奖励机制尽管为游戏内道具的赠送,但是由于此类道具是可以通过买卖与变现而换取为现金的,因此其模式就是典型的奖励机制与介绍其他会员参与挂钩。至于该罪的人数标准,仅凭新闻报道中所称的40万参与人,就可以明确认定该行为无疑是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就必须要根据刑法来追究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类“偷菜”游戏中的传销骗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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