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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币花样多 “拉人头”传销 监管整顿虚拟币乱象(2)

时间:2018-11-03 08:55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点击:
可用支付宝微信买币 卖家:别标注炒币等词 今年4月时,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可用支付宝微信买币

卖家:别标注炒币等词

今年4月时,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但事实上,部分虚拟货币平台、ICO平台、“虚拟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已将业务活动转移到中国境外。

在经历了2017年9月的整治后,目前有国内背景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均为币币交易、场外交易。即以类似“淘宝”的形式,由平台来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和撮合服务,交易双方再通过约定好的支付方式,比如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进行交易。

五部门也在风险提示中指出,“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

近日,新京报记者在火币平台体验发现,在注册完成后,可以通过平台“法币交易”的栏目,与出售比特币、以太坊的商家联系,通过事先商定好的售价购买,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这三种方式付款。部分卖家只能用银行卡交易。

通过火币法币交易栏目,记者发现,在BTC出售专区,有数十个卖家出售比特币,出售价值从5000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比特币,由于存在手续费,这一价格相对于比特币实时价格通常较高一些。用户发起订单后,会与卖方建立对话,在将钱款打到卖家私人账户后,可以在火币上确认付款,卖家确认后会将火币暂扣的比特币打给买家的虚拟货币账户。昨日,记者体验发现,通过支付宝、微信可以进行收付款交易。

在进行交易前,出售虚拟货币的商家表示:“一定不能在汇款时标注比特币、ETH、ICO、炒币等词汇,账号会被封。”记者在使用支付宝汇款时发现,支付宝对该账户进行了风险提示。

腾讯方面对新京报记者回应称,在支付渠道上,针对违规行为:限制平台收款账号的收款功能,禁止其使用微信支付进行虚拟币交易收款;限制个人卖家账号的收款额度,仅满足日常社交业务使用,限制虚拟币相关交易收款。目前已完成所有使用商户号进行虚拟币交易的清理。对日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对命中的交易进行风险严重程度评估,或将采取直接拦截。

8月24日,新京报记者从蚂蚁金服方面获悉,支付宝对于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会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接下来,支付宝和蚂蚁金服会继续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行为,对重点网站和账户建立巡查制度。

据互金整治办人士透露,将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将加强监测,实时封堵。下一步将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力度。多次约谈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其严格落实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要求。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有人遇代投群主消失

有人告上法院损失自负

在8月24日披露的风险提示中,银保监会警示称,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前不久,多个区块链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突然被封。被封号背后,是不少区块链自媒体存在“灰色交易”,包括包装ICO项目,为发币项目“站台”,运营社群撮合交易、代投等,涉嫌参与炒作ICO和炒币盈利。

有用户参与了一些自媒体组织的投资群,跟随群主参与海外ICO。但代投结束后,群主却人间蒸发,投资者损失惨重。

一位币圈资深玩家告诉记者,“这里存在很多猫腻,比如有的代投群主,会先按规定投币,如果这个代币开盘大涨,那么他很可能就自己把利润吞下来,然后向其他玩家谎称没有发币,原价退币;如果跌的话,就正常给其他玩家发币,他还能赚提成,不需要承担风险。”

“群主人间蒸发了,我们现在还在找他,一些朋友只能自认倒霉。”一位参与了代投的投资者说。

由于ICO在国内本身就是禁止的,投资者几乎无法从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因为发现自己投资DK币矿机的网络平台出现问题,李某将“DK项目负责人”金某诉至法庭。

根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的民事判决书,李某称,2017年6月初,其经朋友介绍得知,金某是菲律宾DK币投资项目负责人。DK币类似比特币获利丰厚,投资一台矿机为36万元,四个月就可以收回成本。

不过,李某虽可以通过金某提供的账户查看交易情况,但没有权限操作和控制虚拟币的买卖。李某转账共计180万元,金某收到款后,告知李某矿机已经购买并有人专门操作,只要关注账户变化就行,不让客户操作是为了资金安全。此后的几个月,李某分别在2017年的6月份分5笔,合计收到27万元收益,之后便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李某称,2017年8月底,发现原先可以查看的网络平台已关闭。同年10月,其配偶找到金某要求退回投资的本金未成。李某认为,金某从事的是一个骗局,没有尽到受托人审慎的注意义务,便诉至法院。

金某称,DK币平台并没有关闭,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只是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打击的政策和规章,所产生的DK币无法兑换成人民币。

法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DK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当局发行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DK币类似于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李某出资委托被告投资购买DK币平台上的矿机,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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