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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三)

时间:2019-02-19 17:02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 点击: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和类型

【直报网北京2月19日讯】(中国市场监管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

1.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即商事主体。商事主体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交易目的的营利性,以此区别于参与交易的消费者及其他非经营用户。二是交易具有经常性和一定的持续性。偶尔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也通常不会被当作经营者,如出售自用闲置物品。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这里应当理解为只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达成交易,就属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而不需要全部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

3.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既包括销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务。这里的提供服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作为交易标的本身的服务,也包括为当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广、咨询等相关服务。

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存在形态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类型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四种类型。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认定,涉及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这一表述。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法》确立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新型主体,目的是赋予平台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要件是一个整体、综合的要件,并不是符合其中一项就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单独的信息发布场所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括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核心主体要件是创设和决定用户之间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通过提供网络场所进行相应服务,但不参与用户之间的具体交易活动。

2.平台内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从事的活动和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受限制。

3.自建网站经营者

即经营者自己建立网络系统和网络经营场所,通过该网络信息系统以自己的名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4.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此类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对这一类经营者的规定,《电子商务法》把微商等经营者纳入调整范围,覆盖的主体范围更加全面。这也意味着,微信等社交平台作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两类不同的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应有所区别。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义务,是市场主体彰显其商事主体身份、提升信用程度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利于市场监管,也是国家鼓励线上线下经营共同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登记原则和豁免登记范围

在立法过程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曾有激烈的讨论。《电子商务法》最终采用了原则登记、例外豁免的制度,即除法定豁免登记的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有4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一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二是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三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四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豁免登记只适用于以自然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都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至于何为零星小额交易,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各地可在实践中根据交易类型、免税额标准等因素自行掌握尺度,采取鼓励、引导的方式落实这一规定。

(二)登记方式

《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登记方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以上规定是概括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应适用税收法律的专门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两项不同性质的义务,市场主体登记义务不是纳税义务和税务登记义务的前提。也就是说,依法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仍然需要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履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义务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提示和报送信息的义务。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最先也最便于获取经营者信息变动以及经营情况,除了有义务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外,还应当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身份及相关信息依法报送税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承担提示和报送信息义务,并不承担代替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义务。只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尽到上述义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责任承担主体是该平台内经营者。

□北京工商大学 吕来明 王慧诚

(原标题:《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三))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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