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信息治理是电商领域消费维权的首要工作。比如,应用技术手段加强对海量商品信息的管理;将山寨商品关键词搜索结果指向正规品牌,使傍名牌商品信息无法展示;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人脸与人体分析、活体检测、图像相似度等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机器视觉技术,提高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建立与电子商务更为匹配的消费维权制度 明确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赋予电商平台多项责任和义务,电商平台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协调者。这一定位极大地改变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电商平台在消费维权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但电商平台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适格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第三方社会组织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其基于民事关系制定管理制度。因此,必须在《电子商务法》视野下重新审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厘清电子商务生态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在下一步法律制修订中明晰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电商平台在规制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一定自治空间;二是电商平台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基本义务;三是对电商平台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四是电商平台信息提供义务的限度;五是围绕针对电商平台的投诉和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分别作出规定。只有明确上述内容,才能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协调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更大限度地平衡电商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从公法和私法角度区分消费者权利。建立消费维权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等制度设计,补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利具有天然的公法属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计上,主要以公权力介入为主要手段。 从电商领域消费维权实践看,把消费者权利全部归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的公法属性,会带来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地消费者关注的权利种类不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地方立法空间小;二是经营者难以充分尊重不同个体的不同权利需求,无法进一步细分市场;三是鉴于履职要求,公权力会不可避免地介入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可能出现公权力不恰当介入市场活动的问题;四是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理性消费的习惯和自主选择自我救济途径。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公权力应更少地干预市场自由,更多地干预市场秩序。笔者建议,在《电子商务法》框架下,适当区分公法属性的消费者权利和私法属性的消费者权利,分别给予不同层面的保护。这样做既有利于电商平台在公法层面建立普适性的消费维权体系,又能够使不同地域、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得到恰如其分的保护。把私法权利交由民事主体处理,把公法权利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更多专注于消费维权制度建设、信息发布标准制定等宏观事项。由此,不断提升行政效能,逐步实现消费维权的高效协同和社会共治。 (原标题:信息治理成电商领域消费维权的首要工作)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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