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30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共9章69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中医药宣传周 新的《条例》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中医药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中医药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条例》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二周为本省中医药宣传周。 每个市、县至少办一所独立公立中医医院 《条例》结合中医药特点,发展中医药服务。其中,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 《条例》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 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支持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 |